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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西青区照勇蔬菜批发中心(报告编号:NO: LXQD1023007)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15 14:27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西青区照勇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圆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照勇蔬菜批发中心经销的圆茄子(购进日期:2023-10-09)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120111110337761)和《检验报告》(NO: LXQD1023007),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天津市西青区照勇蔬菜批发中心于2023年10月9日,从红旗农贸市场流动大车处以0.6元/斤的价格购进了100斤圆茄子,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0.8元/斤。其中6.7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93.3斤也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任何信息及进货的相关凭证。本案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当事人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圆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20元整。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红处罚〔2023〕40号)。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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