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杨处罚〔2024〕99号
当事人:
名称:天津市西青区肆通五金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20UF8Q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营建路蓝天金三角商贸城B区14排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敬喜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21日,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西青区肆通五金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粉灭火剂)不符合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依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检验报告》(No:FHTJSC2024QC0016)。2024年4月22日,上述产品生产厂家日照蓝鲸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2024年5月31日,正规的赌博app发布《市市场监管委关于2024年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该型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采用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流动摊贩中购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个,购进价格38元/个,销售价格40元/个,已售出8个,现场2个未售出。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为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
3.不合格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异议申请书一份,证明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企业提出异议申请的事实;
6、正规的赌博app通报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600元;3、没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个。共计61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缴款通知书的途径给予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0月 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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