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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刘彪农产品经营店(刘彪)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2-15 10:45

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刘彪农产品经营店(刘彪)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经营者:天津市西青区刘彪农产品经营店(刘彪)

(一)产品名称:姜(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127日出具检验报告LHSPZ230351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 GB27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理化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跃升里社区商业街三区台子3号、4号天津市西青区刘彪农产品经营店(刘彪)销售姜(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 GB27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该被抽检姜(食用农产品)天津市西青区刘彪农产品经营店(刘彪)从经销商处购进20231211日向天津市西青区刘彪农产品经营店(刘彪)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店内销售姜(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噻虫胺不符合 GB27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必欧瀚尊限量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店内销售姜(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噻虫胺不符合 GB27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产品未当事人购进,农药残留非当事人添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店内销售姜(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 GB27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农业种植源头农药超量使用当事人索证索票不规范无法追溯,已督促当事人完善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抽检当日生姜已售完,零售去向无法确认,无法召回。故我局已于20231215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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