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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王启亮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核处
来源:西青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1-04 11:5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天津市西青区王启亮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本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已对样品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No:AADA25038AAF60M1246)。《检验报告》(No:AADA25038AAF60M1246)载明:食品名称为韭菜,购进日期为2023-10-23,抽样日期为2023-10-23,样品到达日期为2022-10-25,样品数量为3.4kg,抽样基数为5kg,签发日期为202311-16。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2mg/kg,实测结果:22.6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5mg/kg,实测结果0.6722.6m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2023年10月22日、23日,当事人从李兵蔬菜批发进了5公斤韭菜,购进价格5元/公斤,共支付25元。10月23日,当事人以7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检人员3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当事人自述剩下的韭菜品质太差被其主动销毁。上述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2mg/kg,实测结果:22.6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5mg/kg,实测结果0.67mg/kg)。被抽检批次韭菜未销售给其他消费者,故未启动召回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经营额21元。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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