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 |
1.1 |
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2 |
纤维制品质量执法 |
2.1 |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2.2 |
对纤维制品生产者违反生产相关规范的处罚 |
|||
2.3 |
对纤维制品生产销售者违反质量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
2.4 |
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2.5 |
对纤维制品违反标识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3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 |
3.1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 |
|
3.2 |
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
4 |
棉花质量执法 |
4.1 |
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 |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
5.1 |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
|
6 |
纺织纤维仪器计量检定 |
6.1 |
纺织纤维仪器计量检定、校准、测试 |
|
7 |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
7.1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
|
7.2 |
国家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
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1.1 |
|
名称 |
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法定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四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组织建立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第二十五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移交执法部门-根据执法部门处理意见做出事后处理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信息表 |
||
序号 |
2.1 |
|
名称 |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78号令) 第六条 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第三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案审委员会审议或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
对纤维制品生产者违反生产相关规范的处罚 信息表 |
||
序号 |
2.2 |
|
名称 |
对纤维制品生产者违反生产相关规范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3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78号令) 第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第三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案审委员会审议或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
对纤维制品生产销售者违反质量法相关规定的 处罚信息表 |
||
序号 |
2.3 |
|
名称 |
对纤维制品生产销售者违反质量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3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78号令) 第三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案审委员会审议或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2.4 |
|
名称 |
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
法定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178号令)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对纤维制品违反标识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信息表 |
||
序号 |
2.5 |
|
名称 |
对纤维制品违反标识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3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78号令) 第十四条 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第十六条 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案审委员会审议或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3.1 |
|
名称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 |
|
法定依据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49 号,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发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 国家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格认定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报进行棉花加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在过渡期结束后,由国家统一公布取消原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资格认定不收费,所需费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决。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配合 |
|
职责边界 |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发证管理、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管处管理营业执照、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负责质保能力审查和日常监督 |
|
运行流程 |
企业申请—质量保证能力审核—会审—发证-日常监督 |
|
运行要件 |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三)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四)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五)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六)营业执照复印件;(七)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
|
责任事项 |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3.2 |
|
名称 |
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移交执法部门-根据执法部门处理意见做出事后处理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表 |
||
序号 |
4.1 |
|
名称 |
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第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现场检查—调查核实—集体审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
|
责任事项 |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调查终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表 |
||
序号 |
5.1 |
|
名称 |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第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现场取样—样品交接-感官检验—公量检验-HVI检验—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
|
运行要件 |
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 |
|
责任事项 |
1、按照实验质量管理的有关原则组织开展检验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标准执行检验程序 3、及时出具检验证书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纺织纤维仪器计量检定、校准、测试信息表 |
||
序号 |
6.1 |
|
名称 |
纺织纤维仪器计量检定、校准、测试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津)法计(2016)0050号](2016.10.18-2021.10.17)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合同评审-检定/校准/测试-报告/证书签发 |
|
运行要件 |
待检仪器、相关费用 |
|
责任事项 |
1、按照计量检定规范的有关原则组织开展检定、校准或测试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检定规程执行 3、及时出具证书或报告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7.1 |
|
名称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
|
法定依据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国家认可委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CNAS L0914)(有效期2015.9.14-2018.6.26) 3、《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5002026Z)(有效期2015.5.25-2018.5.24) 4、《资质认定验收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纤验字10号)(有效期2015.5.25-2018.5.24)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合同评审-样品接收-检测-报告签发 |
|
运行要件 |
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相关费用 |
|
责任事项 |
1、按照实验质量管理的有关原则组织开展检验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标准执行检验程序 3、及时出具检验证书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国家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7.2 |
|
名称 |
国家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
|
法定依据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5003091Z)(有效期2015.5.25-2018.5.24) 3、《资质认定授权证书》(编号2015国认监认字410号)(有效期2015.5.25-2018.5.24) |
|
实施机构 |
国家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非独立法人) |
|
职责边界 |
国家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合同评审-样品接收-检测-报告签发 |
|
运行要件 |
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相关费用 |
|
责任事项 |
1、按照实验质量管理的有关原则组织开展检验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标准执行检验程序 3、及时出具检验证书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6号 电子信箱:xwjys3336@163.com 电话:87551895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