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1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消费者如果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