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事项内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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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010400SZ-XK-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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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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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3 |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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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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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天津市《个体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09年6月1日实施) 2、国家局第38号令《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09年4月1日实施)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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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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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3、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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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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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权限表述 |
除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体户(需到行政许可中心办理)外,其他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申请,由属地工商所初审,上报注册科,由注册科名称审核员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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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接件、受理、办结,在工商所完成现场审核,然后上报本区注册科名称审核员名下,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一步:申请人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接待窗口领取个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属地工商所接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完成审核后,进入部门内部审批运转程序,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在属地工商所窗口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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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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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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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审批时限 |
3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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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指初审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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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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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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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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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
能 |
天津市红盾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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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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