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内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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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010400SZ-XK-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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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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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部分登记事项需初审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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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名称 |
A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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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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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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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1、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有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名称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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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11、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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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权限表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由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科初审,转报报进驻市“中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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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接件、受理、办结,在“中心”完成现场审核,然后内部运转,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商南开分局注册外资窗口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商南开分局注册外资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完成审核后,进入部门内部审批运转程序,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中心”部门窗口发放营业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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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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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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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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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以内(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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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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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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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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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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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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