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内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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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010400SZ-XK-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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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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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部分登记事项需初审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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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名称 |
C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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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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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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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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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7、资信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其他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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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权限表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申请,由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科初审,转报进驻市“中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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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接件、受理、办结,在“中心”完成现场审核,然后内部运转,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商南开分局注册外资窗口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商南开分局注册外资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完成审核后,进入部门内部审批运转程序,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中心”部门窗口发放营业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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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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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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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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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以内(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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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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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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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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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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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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