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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市监处罚〔2022〕队732-717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8-25 10:00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市监处罚〔2022〕队732-717


单位名称:天济仁德(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2MA071D485X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8

法定代表人:朱琪群

20226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8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天济仁德(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中宣传熙益生富硒谷物胚芽复合粉、熙益生植物高钙复合肽粉的宣传材料中含有“富硒谷物胚芽复合粉 适宜人群:肝脏疾病,糖尿病,前列腺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肠胃病,便秘,处在环境污染中的人群,成长发育中的青少年,亚健康人群,老年人”,“1、硒具有抑癌抗癌作用……”,“骨胶原蛋白肽--是一种小分子肽,直接被肠道吸收。帮助羟基磷酸钙黏附到骨小梁,被人体充分利用,改善骨质疏松。延缓皮肤衰老,消除关节疼痛,促进骨骼形成”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涉嫌违法,现场摆放有熙益生富硒谷物胚芽复合粉、熙益生植物高钙复合肽粉的产品。执法人员提取了涉案宣传材料、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琪群身份证复印件,对制作了《询问笔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笼络客户,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认可,当事人在销售产品时利用上述宣传材料向消费者宣传商品,宣传内容含有“富硒谷物胚芽复合粉 适宜人群:肝脏疾病,糖尿病,前列腺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肠胃病,便秘,处在环境污染中的人群,成长发育中的青少年,亚健康人群,老年人”,“1、硒具有抑癌抗癌作用……”,“骨胶原蛋白肽--是一种小分子肽,直接被肠道吸收。帮助羟基磷酸钙黏附到骨小梁,被人体充分利用,改善骨质疏松。延缓皮肤衰老,消除关节疼痛,促进骨骼形成”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经核查,上述产品均为食品,上述宣传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系其自行杜撰。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所售产品质量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当事人产品熙益生富硒谷物胚芽复合粉、熙益生植物高钙复合肽粉宣传材料,证明现场检查及案件来源情况;

2.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 商品照片,证明当事人宣传的涉案商品为普通食品,不具备其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做虚假宣传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所售产品质量合格

我局于20228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开市监罚告〔2022〕队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渠道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起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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