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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县康乐堂药房(于文悦)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18 09:45


正规的赌博app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宁市监俵处罚〔202413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宁河县康乐堂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221MA05TEH9X9

住所(经营场所):正规的赌博app俵口镇解放村中区120

法定代表人:于文悦


20249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规的赌博app俵口镇解放村中区120号的天津市宁河县康乐堂药房进行检查,现场门口牌匾为:康乐堂药房。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药店202491日售出万通诺氟沙星胶囊一盒,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销售药品时的处方,经营者无法提供。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93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8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规的赌博app俵口镇解放村中区120号的天津市宁河县康乐堂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49240031盒,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责改【2024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9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县康乐堂药房进行复查,药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查看该店计算机销售系统,系统显示于202491日销售了处方药万通诺氟沙星胶囊(生产厂家: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03171盒,执法人员未找到该处方,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处方。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药品未凭处方售出。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的行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据提取单7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细节情况及原因

4.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责改【2024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要求责令整改的事实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202410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正规的赌博app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罚告〔20241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取其电脑销售记录,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规的赌博app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正规的赌博app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正规的赌博app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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