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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27 18:00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处罚〔2024〕596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陶*伟                                                
2024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函告,天津市医保局已对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法定代表人陶*伟 现场陪同执法人员检查。陶*伟 现场确认了因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受到天津市医保局处罚的情况并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该表为市医保局计算退回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依据。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本案被委托人刘*强进一步询问调查。
经核查,该院2017年9月-2023年7月,违规收取技术附加费的项目为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和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未按照津发改价综【2017】第634号文中规定,取消颌面外科及眼科手术技术附加费。该院口腔科及眼科在开具颌面外科及眼科手术时收取了手术技术附加费,外科在开具符合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项目要求时违规收取了对应的手术技术附加费,超标准收费。另存在肛门脓肿串换为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外阴肿物切除术串换为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面部血管瘤切除术切换为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粘液囊肿切除术串换为血管瘤切除术,均串换项目收费。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汇总表”及相关明细。
上述项目收费款项中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已退还医保账户,其个人支付部分未退还患者,经核算,未退还患者费用合计12209.5 元,属于违规收取费用。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将12209.5 元退回患者。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关于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情况数据汇总的情况说明”,说明中表明了该医院未执行政府定价的整体情况以及没有退费的现实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陶*伟 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3.2024年9月3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五大队对该案被委托人刘*强所作的询问笔录,对医院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汇总表”证明该院医保违规行为的整体情况,以及没有退款的现实情况及原因;
5.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医保处字〔2024〕第 0043 号)复印件,证明事人因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被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立案处罚的情况;
6.《天津市定价目录》,证明当事人所实施的诊疗项目属于政府定价的客观事实;
7.《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 号),证明颌面外科、眼科手术已经停止收取手术技术服务费的客观事实。
2024年9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罚告〔2024〕43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因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已受到天津市医保局的处罚,于2024年4月7日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的规定,不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209.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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