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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10 16:49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处罚〔2024〕37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刘*祥(以下称“当事人”)
类型:自然人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柳滩天水道
2024年5月13日,我局接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市监案移字[2024]05062024041526号),拼多多店铺“吉祥文具小店”销售A4打印纸标注100张/包,消费者到货检查其中一包为84张/包,上述行为涉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拼多多网店“吉祥文具办公小店”注册人秦*勇进行了询问调查,秦*勇称“吉祥文具办公小店”发货、客服等实际运营工作由供应链公司负责,负责人为刘*祥。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刘*祥进行询问调查,刘*祥确认“吉祥文具办公小店”是由其在操作维护运营。当事人对消费者所投诉的订单编号为“240309-191118744530090”的打印纸网购订单进行了确认。当事人确认了所销售的打印纸在平多多店铺标注100张/包,消费者到货检查为84张/包且打印纸外包装未明显标注净含量这一事实。执法人员围绕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消费者陈某于2024年3月9日在拼多多网店“吉祥办公文具小店”购买5包A4打印纸,每包100张*5订单编号为“240309-191118744530090”,金额89.5元,优惠后金额74.5元。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发货,消费者2024年3月12日签收并检查到货打印纸的数量,确认其中一包标注100张/包的打印纸实际为84张/包,其余4包均不足100张且外包装均未明显标注净含量。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已经对消费者全额退款,本案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市监案移字【2024】05062024041526号)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4年5月15日对秦*勇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拼多多网店“吉祥办公文具小店”实际经营者为刘*祥;
4.当事人提供的拼多多网店“吉祥办公文具小店”商家后台数据,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陈某销售打印纸的事实;
5.2024年5月27日对刘*祥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店铺运营委托授权书,证明拼多多网店“吉祥办公文具小店”实际经营者为刘*祥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事实;
2024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罚告[2024]3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明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浙商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4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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