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LJZN0924027,抽样单编号:DBJ24120119115835274),涉及蓟州区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4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蓟州区裕兴德副食店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本局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ZN0924027),报告表明该批次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LJZN0924027,抽样单编号:DBJ24120119115835274)和检验报告(NO:LJZN0924027),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姜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查明,2024年9月1日,当事人从蓟州区官庄镇蔬菜批发市场一流动摊点购进姜8斤用于销售,购进价格10元/斤,销售价格11元/斤,其中4.06斤以11元/斤的价格被抽检单位买走,余下3.94斤至案发已全部售出。天津市蓟州区裕兴德副食店(刘洪涛)于2024年10月1日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该不合格批次姜进行召回。由于涉案产品已售出且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故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8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蓟市监处罚〔2024〕101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该经营户对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应该是种植环节种植户未控制好农药喷洒量,造成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限量标准。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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