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局对以下因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8日
?
附: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严重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起止日期) |
1 |
韩爱民 |
天津市蓟县韩爱民日用百货自选商店法定代表人 |
女 |
1202251968****0462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10000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200250010315);5.负责人韩爱民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2024.11.04-2029.11.03 |
2 |
董顺 |
天津市蓟县董秀海副食店法定代表人 |
男 |
1202251983****0013 |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10000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200250013729);5.负责人董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2024.11.05-2029.11.04 |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