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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8-09 14:59

根据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告编号:MTSPTJ2403622,抽样单编号:DBJ24120119111332007),涉及蓟州区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4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蓟州区汇基生鲜超市经营的大葱进行监督抽检。上述大葱由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从蓟州区官庄镇蔬菜批发市场一流动摊点购进,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告编号:MTSPTJ2403622,抽样单编号:DBJ24120119111332007)和检验报告(NO:MTSPTJ2403622),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大葱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从蓟州区官庄镇蔬菜批发市场一流动摊点购进大葱12斤用于销售,购进价格1.25元/斤,销售价格1.99元/斤,其中4.12斤以1.99元的价格被抽检单位买走,余下7.88斤至案发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该不合格批次大葱进行召回。由于涉案产品已售出且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故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8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08.8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蓟市监处罚〔2024〕4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经营者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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