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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静子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刘淑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静海区子牙镇新城静雅园北门东50米路南临建集装箱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2******
2024年9月10日,我局收到举报信称:在位于静海区新城一号路与周陈路交叉口北300米的一点甜蛋糕购买了10盒月饼,花费500元,该月饼无标签,要求依法处理。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静海区子牙镇新城静雅园北门东50米路南临建集装箱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2盒标示为明月团寓园的月饼,在包装盒内有8个标示明月寓团园的小盒,每个小盒内有一个塑封的月饼,无标签。该店经营者刘淑华现场确认上述月饼无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调查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形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9月02日从送货上门推销的人手中购进该月饼进行销售,没有留存联系方式,供货方也没有给销售票据,由于是现金付款,没有支付记录。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自己的进货记录里有价格,进价为30元每盒,共购进了12盒,售价为50元每盒。于2024年9月5日销售了10盒,2024年9月12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2盒待销售的该月饼,在包装盒内有8个标示明月寓团园的小盒,每个小盒内有一个塑封的月饼,没有标签。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2024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照片、价签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现场情况;
3. 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情节;
4. 当事人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和收款凭证证明本案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情节;
5.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经营现场的复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静子罚告〔2024〕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2盒无标签的“明月寓团园”月饼;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5000元;4.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正规的赌博app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正规的赌博app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规的赌博app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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