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2〕122005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广州大排挡(韩某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QQGB60;
经营场所: 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12号;
经营者: 韩某茹;
身份证号码:120*************6。
2022年4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12号由韩某茹开办的天津市河西区广州大排挡。经查,当事人操作间内正在使用的垃圾桶没有盖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1.1.2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经局执法支队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方便日常使用,将操作间内的垃圾桶盖撤下,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1.1.2“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的要求。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操作间内垃圾桶未加盖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操作间内垃圾桶未加盖行为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2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2〕122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 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正规的赌博app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