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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春英无照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13 09:3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2004号

当事人:梅春英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1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街道景福里15-211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从事服装鞋帽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2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在其注册淘宝网店经营服装鞋帽。经营额为94953.24元,共获违法所得5831.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截取淘宝网的销售订单打印件、淘宝后台的网络备案截图、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销售明细;3.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7月1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1〕1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31.24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正规的赌博app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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