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梁圣洪
????身份证号码:42*****************************36
????住所:湖北省监***********************53号
????2019年10月28日,本局收到河西区委挂甲寺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协调挂甲寺街古海道海绵城市改造期间小院商户信访举报相关问题工作调度单》,要求针对信访反映封堵窗改门使用虚假产品问题进行研究处理。经核查,挂甲寺街道办事处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服务项目工程中,由梁圣洪负责施工的窗改门封堵服务项目使用的“金鹏”塑钢型材,经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金鹏”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河西区古海道23门103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营业执照已过期,经请示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店内涉嫌无照经营的商品13米“金鹏”塑钢型材及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于2019年11月1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6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挂甲寺街道办事处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组织开始施工,为了施工方便,该公司找到当事人洽谈让其承揽了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门窗服务项目的部分工程。至2018年12月初,当事人采取购进白板塑钢型材加贴印有“金鹏”注册商标贴膜方式,制作200平米双玻璃塑钢窗,其中完成安装183平方米,剩余17平方米,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局扣押。后因工程款结算需要,当事人冒用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并私刻公章,与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补签了《塑钢窗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每平米单价240元。上述贴有“金鹏”注册商标的塑钢型材,经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金鹏”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8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12年8月7日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地点为河西区古海道23门103室,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上门安装塑钢门窗,有效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在上述经营地点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行为满足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梁圣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19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提取的“金鹏型材”贴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挂甲寺街道办事处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服务项目 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塑钢窗采购安装合同》复印件、《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服务项目塑钢窗施工情况说明》、《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服务项目塑钢窗施工情况补充说明》,《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1本、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何秉泽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彭淮北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何秉泽制作的询问笔录6份、对彭淮北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提交的与彭淮北手机微信截图照片及微信通话录音光盘,证明当事人承揽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服务项目工程塑钢窗采购安装的经过;
????5、本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金鹏”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鉴定报告3份,证明在当事人在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服务项目工程中安装的塑钢型材为侵犯“金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本局制发的《协助调查函》及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明当事人冒用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实;
????7、本局制发的《协助调查函》的及挂甲寺街道办事处回复函,证明古海道窗改门拆除、封堵服务项目中标及塑钢窗安装情况;
????8、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临时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情况。
????本局于2020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商标听告〔202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其(当事人)在工程中使用侵犯“金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钢型材这个情况,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的人员彭淮北当时是知情的;《塑钢窗采购安装合同》也是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抓住其(当事人)急切的要结算工程款的心态骗其签定的;2、当事人提出48000元违法经营额中包含17800元做护栏款项。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当事人侵犯“金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的政府工程。当事人在挂甲寺街古海道海绵城市改造政府招标工程中弄虚作假冒用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在工程中使用侵犯“金鹏”注册商标专用权塑钢型材,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金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钢型材13延米、窗框11个、窗扇12个,2、罚款250000元。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明知临时营业执照到期,到期后不去办理营业执照,长期开展无照经营活动,并在政府招标工程中弄虚作假冒用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在工程中使用侵犯“金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钢型材,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侵犯“金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钢型材13延米、窗框11个、窗扇12个,罚款250000元。
????2、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局对你侵犯注册商标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不服本局对你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正规的赌博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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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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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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