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3〕575号
当事人:田某某
住址: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二路蓝岸庭院***号楼*号;
身份证号码:232301************。
2023年5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黄花梨手串、沉香叶茶和陈皮的包装盒和说明书中有宣传治疗作用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且当事人拒绝使用自己的字号名称开具收据,而是使用“天津市河西区聚福德缘茶叶经营部”的公章蒙骗消费者。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对其销售的黄花梨手串、沉香叶茶和陈皮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5月22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12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摆在柜台中尚未售出的黄花梨手串、沉香叶茶和陈皮以及配有说明书的外包装盒,说明书和外包装内容与举报人举报基本一致。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9日从茂名市和香种植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黄花梨手串、沉香叶茶和陈皮,进货价格分别为1680元/串、298元/斤、1200元/斤。当事人另单独购进配有说明书的外包装盒搭配进行销售。
在黄花梨手串的包装上印有“海南黄花梨木中医上叫降香,《本草纲目》记载降香具有行气活血、止血止痛、辟秽等功效,可治疗呕吐、心胃气痛、冠心病,对高血压、皮肤过敏者更具疗效”等内容。
在陈皮的说明书中有“陈皮的功效 主治脾胃气滞之脘腹胀满或疼痛、消化不良。1、陈皮用于胸胀腹满等症。用于肺气拥滞、胸膈脾满及脾胃气滞、脘腹胀满等症”。2、陈皮用于脾虚饮食较少、消化不良,以及恶心呕吐等症。3、陈皮用于湿阻中焦、脘腹痞胀、便溏泄泻,以及痰多咳嗽等症。又善于燥湿化痰,为治湿痰壅肺、痰多咳嗽的常用要药,每与半夏、茯苓通用。”等内容。
在沉香叶茶的说明书中有“海南沉香叶茶简介 原生态养生茶,更是我国沿用历史优秀的珍贵中药!功效 抗衰老,减肥,暖胃消食,降三高,行气通血管,祛风壮阳,美容养颜,安神助眠,最近研究表明,沉香茶还有明显的防癌抗癌作用!”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外包装和说明书中内容的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对其销售的黄花梨手串、沉香叶茶和陈皮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销售给消费者陈皮1盒、沉香茶叶2盒及黄花梨手串2串,优惠后实际收取费用共计5800元。购买时消费者向当事人索取收据,当事人因当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成,故借用隔壁商户“天津市河西区聚福德缘茶叶经营部”的公章开具收据。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和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黄花梨手串2串、陈皮1盒,其中手串进货价格1680元/串、销售价格1980元/串,共销售2串,违法所得600元;陈皮进货价格1200元/斤、销售价格为880元/盒,每盒半斤,共销售1盒,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沉香叶茶2盒,销售价格为498元/盒,共销售2盒,货值金额996元,违法所得9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黄花梨手串、沉香叶茶和陈皮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复印件;3.委托书、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当事人被委托人确认的销售情况计算说明、《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No:0037201)打印件、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管局《答复函》(茂电市监执函[2023]A15号);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3〕5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一、当事人对其销售的黄花梨手串、沉香叶茶和陈皮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二、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手串、陈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三、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沉香叶茶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应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对其销售的黄花梨手串、沉香叶茶和陈皮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二、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手串、陈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三、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沉香叶茶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96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应收取金额5836元,违法所得1876元,因当事人优惠后实际收取金额5800元,故本案实际违法所得184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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