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2〕123010 号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益寿苑养老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3MJ0675461H;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桃园村大街19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东;
????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桃园村大街19号1-3层的天津市河西区益寿苑养老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河西区益寿苑养老院食品操作区有1瓶食品原料“朱老六牌红腐乳”(生产日期2020年3月28日,保质期20个月)、1袋“泓誉承牌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局长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已过期食品原料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市河西区益寿苑养老院于2020年10月30日购进“朱老六牌红腐乳”(生产日期2020年3月28日,保质期20个月),于2020年12月6日购进 “泓誉承牌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朱老六牌红腐乳”制作餐食,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泓誉承牌食用小苏打”未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上述行为满足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供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2〕123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朱老六牌红腐乳”1袋;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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