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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9号)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02 15:02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9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BJ24120103110735850),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李玉印蔬菜店(徐**)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葱(抽样单编号:No:DBJ24120103110735850、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8-19、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葱25千克,均已售出,已主动张贴公告召回。当事人未提供该批次葱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2、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元;2、罚款100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元;3、罚款1000元,并于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处罚〔2024〕66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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