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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5·10”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01 15:00


目录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6年8月28日,注册资本3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7499630,法定代表人姚万顺,住所军粮城镇苗街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黑色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零售;物资储存。

事发地仓库出租单位: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4月23日,注册资本3065.549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64302R,法定代表人张伟,住所津塘公路八号桥南,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物资储存;粮油熏蒸;劳务服务。

自2020年10月1日起,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将事发地仓库出租给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主要在仓库内从事硅铁、金属锰等物资储存,不属于制造厂、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工厂厂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0日17时20分左右,东丽区军粮城街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院内的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货物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形为:

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仓库内靠墙码放有若干列吨装袋,储存铁、金属锰等物资,其中有4列吨装袋码放有6层高,其余吨装袋码放3层高。(图一)

16时24分左右,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刘*(死者)驾驶叉车开始从上往下、从外向里搬运紧邻6层的两列吨装袋。

至17时9分,刘*陆续搬运走此两列的18个吨装袋,此时,原存放两列吨装袋的位置出现空隙。(图二)

17时19分刘*再次驾驶叉车进入空隙位置继续搬运货物。

17时20分紧邻的6层吨装袋突然向空隙处倾斜,刘*发现后从右侧跳车,坍塌的吨装袋砸中叉车,叉车框架压在刘*身体上。(图三)



图 一事发前堆垛状态

图二事发时堆垛状态


图 三超高堆垛坍塌后状态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单位现场人员将刘*救出,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场后将刘*送至天津市东丽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5月10日19时55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胸腹部损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死者刘*,56岁,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雇佣工人,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用于人身损害赔偿。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主要原因

超高堆垛倾斜坍塌,导致货物砸中叉车,累及刘*。

2.次要原因

(1)刘*缺乏危险超高堆垛的安全意识,未采取正确的方式取货,发现货物倾斜后未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

(2)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仓库货物超高堆放,作业管理混乱,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

将仓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未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事故性质

综合上述分析和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1.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仓库货物超高堆放,作业管理混乱,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将仓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未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

(二)责任人员

1.刘*,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雇佣工人,缺乏危险超高堆垛的安全意识,未采取正确的方式取货,发现货物倾斜后未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姚*,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天津市顺源商贸储运有限公司

1.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时刻谨记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宁的基础,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

2.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投入,配齐配足具有相应能力、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提高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

1.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出租行为,统一协调承租方的安全管理工作,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场地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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