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利隆服装店(张宝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J6ECXE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锦福乐购物中心三楼鞋区1、2、3号
经营者:张宝义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4月22日,本局接“N”标商标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授权委托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天津市北辰区利隆服装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N”标)专用权鞋类产品,请求本局依法予以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各型号带有“N”标的运动 鞋,共计47双,正在销售。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鉴别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现场出具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对依法对涉案运动鞋予以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明知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13日至11月3日分别从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新万隆大胡同商业中心的“小样~鞋业批发”和“老马鞋业”购进鞋体上带有“N”字母标识的运动鞋共计85双用于销售。“N”字母标识的注册商标,由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5151号,用于该公司的鞋类产品。上述运动鞋经“N”标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截至2025年4月22日案发,上述运动鞋已销售38双,余47双未及销售。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依据当事人标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4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委托代理人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涉案运动鞋所涉及的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代理公司营业执照、代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货值金额计算表。
5.当事人与供货方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供货方的微信号截屏、营业执照照片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6.当事人的整改报告、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八街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2025年0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经济困难,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 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 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 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 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 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 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 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实施强制措施的侵权运动鞋47双;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 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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