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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9号-天津市北辰区千足汇鞋业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5-06-06 15: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9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北辰区千足汇鞋业店(雒海龙);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13MA820EL48W;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七彩大道德飞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右侧第八间浙佰超市沿街门脸A03;

经营者:雒海龙;

身份证号:/


2025年4月22日,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体育)委托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诤信)向我局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等处发现有47双“新百伦严选运动鞋”(鞋体上均有“N”标)在售(商品具体信息详见财物清单,津北辰市监强制〔2025〕6号)。上述产品经上海新诤信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同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47双涉案运动鞋予以扣押。2025年5月20日,因案情复杂,我局延长了该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上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当场送达了相关决定书,并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均放弃陈述、申辩。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从天津市西青区宏凯鞋店(以下简称宏凯鞋店)分别以35元/双的单价购进“新百伦严选运动鞋”20双,售价169元/双;以32元/双的单价购进“N标运动鞋新百伦荣耀”10双,售价159元/双。于2024年10月1日从宏凯鞋店以25元/双的单价购进“新百伦严选运动鞋”20双,售价139元/双。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对外销售出“新百伦严选运动鞋”(售价169元/双)9双,“N标运动鞋新百伦荣耀”(售价159元/双)6双,“新百伦严选运动鞋”(售价139元/双)8双。

又查明,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人员(现下落不明)处购进了“新百伦邦德运动鞋”5双(售价179元/双)、“新百倫速跑运动鞋”4双(售价129元/双)、“N标运动鞋”6双(售价179元/双)、“新百伦严选运动鞋”5双(售价159元/双),截至案发,从该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的涉案运动鞋未售出。

2025年4月2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品种的运动鞋鞋体上均有“N”标,共计47双。经新平衡体育授权委托方上海新诤信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现场在售的47双运动鞋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的构成要件。因已售出的运动鞋和剩余在售的运动鞋为同批次购进,对于已售出的运动鞋我局一并认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10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雒海龙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3询问笔录;4.公证书(新平衡主体资质)、“N”标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公证书(新平衡向上海新诤信授权)、上海新诤信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诉材料、上海新诤信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报告,证明涉案运动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宏凯鞋店营业执照打印件、发货单打印件;6.违法经营额计算表;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与没收侵权商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故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47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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