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赌博app

图片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27号--宋小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5-06-06 15: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27号


当事人姓名:宋小顺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

住址:河南省许昌县张潘镇张一村?

2025年3月5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该院办理的宋小顺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当事人等宣告不起诉,应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3月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当事人在未向肖某梁索要许可证合格证等进货凭证的情况下,购进涉案批次鲁花牌花生油300箱。当事人以440-560元/箱的价格向下游的3个加盟店、郭某凯、王某铭及高某等客户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182桶,销售金额152880元。经商标权利人山东鲁花集团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花生油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12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宣告不起诉。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构成要件,违法经营额为152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指定管辖通知书(津市监执综指定[2024]2号);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津西检刑行意[2025]1号)、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4.刑事案卷扫描光盘(包含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者合计:1.警告;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2025年6月6日?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