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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1444号 - 进祥粮油(天津)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4-12-12 15: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444号

当事人:进祥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R9G7W41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大桥南500米(天津瑞达鑫科技有限公司院内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海良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进祥粮油(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其生产销售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生产“进祥”一级大豆油(净含量:20L)1000桶,2024年8月26日生产“福名门”一级大豆油(净含量:5L)4000桶,且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上述两批次大豆油产品;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厂房内有一辆车牌号为冀J2Y080的货车,车上装有153桶“进祥”一级大豆油(外包装标注生产商:进祥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净含量:20升,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称上述“进祥”一级大豆油是该公司2024年10月14日生产;在该公司成品库内有1箱(4桶)“福名门”一级大豆油(外包装标注生产商:进祥粮油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地址:正规的赌博app潘庄工业园区三纬路1号(天津华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称上述“福名门”一级大豆油是该公司2024年10月14日生产。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进祥”一级大豆油153桶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福名门”一级大豆油4桶进行了查封,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西强制〔2024〕6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因本案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12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16日生产“进祥”一级大豆油(净含量:20L)1000桶,2024年8月26日生产“福名门”一级大豆油(净含量:5L)4000桶,后于2024年9月4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两批次大豆油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 “进祥”一级大豆油(外包装标注生产商:进祥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净含量:20升,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保质期:18个月)153桶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福名门”一级大豆油(外包装标注生产商:进祥粮油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地址:正规的赌博app潘庄工业园区三纬路1号(天津华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保质期:18个月)4桶。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的货值金额315800元,违法所得2050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的货值金额24364.75元(其中“进祥”一级大豆油24196.95元,“福名门”一级大豆油167.8元),无违法所得;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的货值金额167.8元,无违法所得。本案合计货值金额340164.75元,违法所得2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查封视频光盘;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进祥粮油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4.生产销售记录、销售单复印件,成本核算表,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回复、排查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44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对已售出的问题产品进行召回,认真排查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2.罚款50000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进祥”一级大豆油153桶和“福名门”一级大豆油4桶;2.罚款45000元;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福名门”一级大豆油4桶;2.罚款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进祥”一级大豆油153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福名门”一级大豆油4桶;2.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3.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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