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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1489号-天津市北辰区祝素凤果蔬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4-11-18 16: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48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祝素凤果蔬店(祝素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5JDC3H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普天东里菜市场3号

经营者:祝素凤

2024年10月20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名称为“比邻鲜(普天东里)”的商户在饿了么平台超范围制售酱香饼,没有相关资质,要求查处并给予赔偿。根据投诉举报线索,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祝素凤果蔬店(祝素凤)进行检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开设有店铺,名称是“比邻鲜”,并且其在平台店铺内售出过“酱香饼”产品(约250g/份)。现场未发现制作行为,当事人表示“酱香饼”由其他制售的摊位处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10月28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并公示了营业执照资质,店铺名称是“比邻鲜(普天东里店)”,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从其他食品摊贩处购入现场制售的酱香饼产品并通过网络店铺进行了售卖,售价标示为9.7元/份(约250g/份)。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售出酱香饼2份,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因订单中除酱香饼外还涉及其他物品且存在折扣优惠情形,酱香饼获利无法单独计算,本案货值金额19.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祝素凤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4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祝素凤的询问笔录;4.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48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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