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44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荣国便利店(商国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NJJA1F
住所(住址):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荣国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商国锋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荣国路67号的商国锋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荣国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6捆纸钱、4包元宝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同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4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销售。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购进6捆纸钱、4包元宝置于店内销售,纸钱售价为2.5元/捆,元宝售价为10元/捆。纸钱、元宝为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上述纸钱、元宝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商国锋的身份证复印件;2.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界定标准的复函(津民函〔2019〕25号);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商国锋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44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纸钱6捆、元宝4包;2.罚款1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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