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28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惠泽源食品销售店(李乐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1YQ1X5F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东新街3条新悦手机销售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乐乐
身份证件号码:/
在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左侧里侧的角落里发现有红酒“arbo dorado”,未发现上述红酒有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红酒进行清点,共计15箱,6瓶/箱,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初购进“arbo dorado”进口红酒,共计购进16箱,6瓶/箱,进货价格为8元/瓶,上述红酒上未标注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者自用2瓶,当事人以10元/瓶销售的上述进口红酒,共计销售了4瓶。至2024年8月23日案发时,当事人店内还剩下15箱上述进口红酒。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为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负责人李乐乐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3、对油凤蕊所作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油凤蕊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28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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