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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1320号-天津市北辰区魏大厨餐饮店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4-09-24 14: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2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魏大厨餐饮店(王永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9X2J0E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北新街2条9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永秋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美团上的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精美凉菜区,发现有泡椒鱼皮价格是22元/份,销售1份;四喜下酒菜价格是30元/份,销售1份;拌猪头肉价格是22元/份,销售1份,上述凉菜为冷荤菜,当事人未取得冷荤菜的许可。当事人涉嫌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开设网店,网店名为四喜龙虾,在该网店上销售泡椒鱼皮价格、四喜下酒菜、拌猪头肉价格等冷荤菜。截止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未取得冷荤菜的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涉嫌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74元,违法所得为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永秋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对王永秋所作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32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

2.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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