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赌博app

图片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32号-天津天发总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4-09-29 14: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332号

当事人:天津天发总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MA06G9JR6L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滨海高新区北辰科技园小淀分园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代志娟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年报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23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在2024年6月30日前报2023年度报告。至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仍未报送2023年度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志娟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7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对经理金焕成所作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金焕成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年报情况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33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