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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984号-天津市北辰区意美玲食品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4-09-13 15: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98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意美玲食品店(李美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RPYE8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瑞顺市场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美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28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从事食品销售,能提供营业执照。店内摆放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09月02日至2022年09月01日。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内烟架上摆放有待售的烟草制品。2024年5月29日,我局向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发送协助调查函。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的复函:李美玲在天津市北辰区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建议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协助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7年6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19年9月2日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09月02日至2022年09月01日)。截至案发,当事人在天津市北辰区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5月28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烟架上摆放有待售的烟草制品,有9盒玉溪(软)(标价22元)、28盒红双喜(硬江山精品)(标价11元)、4盒红塔山(软经典)(标价11元)、16盒苏烟(五星红杉树)(标价22元)、20盒黄金叶(乐途)(标价15元)、22盒金桥(软混)(标价12元)、9盒 芙蓉王(硬)(标价25元)、18盒泰山(青秀)(标价14元)、10盒利群(夜西湖)(标价20元)、30盒牡丹(软)(标价17元)、16盒红塔山(硬经典100)(标价12元)、18盒利群(软蓝)(标价19元)、24盒利群(新版)(标价19元)、20盒泰山(红将军)(标价10元)、18盒黄金叶(黄金眼)(标价15元)、7盒黄金叶(小目标)(标价15元)、13盒黄金叶(喜满堂)(标价12元)、27盒黄金叶(金满堂)(标价13元)、12盒黄山(大红方印)(标价30元)、23盒黄鹤楼(天下名楼)(标价16元)、31盒黄山(红方印细支)(标价20元)、3盒泰山(心悦)(标价15元)、18盒云烟(小熊猫家园)(标价18元)、13盒南京(炫赫门)(标价21元)、25盒七匹狼(纯境)(标价20元)、14盒贵烟(跨越)(标价24元)、14盒长白山(红)(标价10元)、10盒黄果树(佳品)(标价9元)、15盒云烟(紫)(标价13.5元)、6盒哈德门(纯香)(标价8元)、5盒中华(软)(标价65元)、4盒云烟(硬苁蓉)(标价15元)、8盒黄鹤楼(软蓝)(标价19元)、7盒黄鹤楼(硬金砂)(标价16元)、14盒黄鹤楼(软雅韵)(标价26元)。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场货值金额9044.5元,本案违法经营总额904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美玲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李美玲的询问笔录;4.我局向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的协助调查函、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的复函;5.现场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98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处罚如下: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1808.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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