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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1210号-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4-09-18 15: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210号

当事人: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PQ02C6M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瑞顺市场贰区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俊铃

2024年7月31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瑞顺市场贰区4号的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悬挂“瑛姬快餐 正宗朝鲜风味 韩料”牌匾,门口右侧玻璃张贴“京1勺四川名吃坛子肉肘子烧肉”标识,店内右侧墙壁处张贴有“京一勺取餐处”标识。店内公示栏公示有营业执照(载明名称: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PQ02C6M)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者名称: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JY21200130189697)。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网店“京1勺四川名吃坛子肉肘子烧肉(北辰佳荣里店)”,执法人员现场手机登陆上述网店,发现该网店公示有营业执照(载明名称:天津市北辰区鸿发大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FGW1XK)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者名称:天津市北辰区鸿发大饼店;许可证编号:JY208600686653530;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李勇刚 梁嘉斌;签发人:曾海毅),该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与店内公示栏公示的信息不一致,且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明显系伪造。上述网店设有“畅爽‖饮品”项目,销售有“矿泉水(随机发)”,实际销售的是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2024年8月12日,因当事人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PQ02C6M;名称: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2024年6月2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者名称: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JY21200130189697)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使用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开设网店“朝鲜风味韩料?石锅拌饭?冷面?紫菜包饭”。2024年6月14日,高俊铃与北京利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委托北京利童科技有限公司托管运营美团网店“京1勺四川名吃坛子肉肘子烧肉(北辰佳荣里店)”。高俊铃取得天津瑛姬快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将上述证照发给北京利童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开设美团网店“京1勺四川名吃坛子肉肘子烧肉(北辰佳荣里店)”。2024年6月27日,“京1勺四川名吃坛子肉肘子烧肉(北辰佳荣里店)”开始运营。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为天津市北辰区鸿发大饼店的营业执照,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如下:经营者名称:天津市北辰区鸿发大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FGW1X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维兰;住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瑞顺市场东区6号;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瑞顺市场东区6号;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网络经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编号:JY208600686653530;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李勇刚 梁嘉斌;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发证机关: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人:曾海毅;有效期至2028年06月20日。经查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上述行为满足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经营额为1693.58元,违法所得1693.58元。当事人在美团网店“京1勺四川名吃坛子肉肘子烧肉(北辰佳荣里店)”销售有“矿泉水(随机发)”,该食品实际为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净含量550ml)。上述行为满足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俊铃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3.对法定代表人高俊铃的询问笔录;4.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5.当事人美团商家版照片;6.当事人闭店的手机截图。

本局于2024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21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结合本案,根据美团平台的运营规则,公司类型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申请“一证多开”。当事人为公司类型的食品经营者,没有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观故意,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93.58元。当事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93.5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9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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