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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81号-布格提尔(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4-09-18 14:56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81号??

当事人:布格提尔(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135723228499

住所: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华实道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台叉车正在使用,叉车型号CPDT,产品编号C11275Y02500,制造日期2021年6月16日,现场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叉车操作人员马相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 370125198107166610,项目代号N1(叉车司机))未系安全带。针对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4]第(ZD6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针对当事人叉车操作人员操作叉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行为,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4]第(ZD6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林德牌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DT,产品编号为C11275Y02500,产权归天津开发区新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使用管理归当事人,该叉车为《特种设备目录》内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叉车产品数据表记载“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安全带 MC-210-A”,涉案叉车配置有安全带。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5日至案发,使用上述叉车开展物品搬运活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作业人员马相堂操作上述叉车时未佩戴安全带,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5.1.4 第四项:“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有)”的要求。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开展物品搬运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操作叉车未佩戴安全带的行为,满足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视频光盘、现场照片;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4]第(ZD65)号、第(ZD66)号);

4.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

5.涉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叉车)(报告编号:津场定检2024-03874号)报告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

6.情况说明、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相关规定打印件。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8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开展物品搬运活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进行检验并检验合格。应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操作叉车未佩戴安全带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之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综上,合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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