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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95号-天津市金捷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正规的赌博app 发布日期:2024-09-12 16:03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95号

当事人:天津市金捷车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L5GE73?????????????????????????????????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北辰科技园小淀分园滦水三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芳????????????????????????

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该局在查处河口区众泽电动自行车经营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中,发现该店销售的天津市金捷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89522309765495,产品型号:TDT18Z,车辆制造日期:2023-10-06,车辆中文商标:永久)车身蓄电池充电器输出插头与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规定的充电器输出插头不符。因该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地址在我局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处理。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核查,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对核查的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答复。8月21日,经进一步询问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称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输出插头、插座确实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的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人、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生产了6辆型号为TDT18Z的电动自行车,该车的充电器输出插头、插座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至案发时上述车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构成要件。上述每辆车的生产成本是411元,销售价格是每辆车449元。本案货值金额2694元,违法所得2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张战涛的询问笔录、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打印件和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我局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照片;5.销售订单、生产记录、入库记录、销售发货单和生产成本核算单;6.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东河市监案移〔2024〕8号)。

本局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9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8元;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53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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