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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BJ24120113111033052)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26 15:10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DBJ24120113111033052),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购进日期:2024-04-19)。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隋莲河便利店。该批次尖椒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5mg/kg,实测结果为0.26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6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购进20.4斤尖椒放置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票据,但票据上无供货商签字或盖章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该批次尖椒已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61.2元,违法所得12.24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者进货票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24元;2.处罚款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隋莲河便利店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尖椒,非经营环节导致,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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